第12條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,會員代表名額 50人,任期 2年。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。 |
第13條 |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.訂定與變更章程
二.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.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.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.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.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.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.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。 |
第14條 |
本會置理事15人,監事5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.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 |
第15條 |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.裁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.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.選舉或罷免
四.常務理事或理事長。
五.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六.聘免工作人員
七.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八.其它應執行事項 |
第16條 |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|
第17條 |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.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.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.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.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|
第18條 |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|
第19條 |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4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連任以2次為限。 |
第20條 |
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.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.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.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.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|
第21條 |
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 |
第22條 |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 小組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之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
第23條 |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 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當屆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 |